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11〕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控制目标,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和监测分析
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合理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控制目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及时确定并公布本市辖区内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原则上今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并据此确定全年月均新建住房价格环比控制目标。加强监督检查和监测分析,确保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超过控制目标。各市确定的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听取社会意见,并及时报送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确保今年全区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9万套。降低住房保障准入门槛,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城镇家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成员予以分户管理并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全面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工业园区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和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市、县(区)要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制度。
三、严格执行规定,全面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各市、县(区)要转变观念,拓宽财政增收渠道,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在控制房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要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规定,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做到应保尽保,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供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对参与土地招拍挂的单位和个人资格条件审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房地产开发名义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违规取得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发建设等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