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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级考评分数乘以权重系数,加上全部重点县的区县级考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乘以权重系数,为我市考评总分。其中,市级考评权重系数为70%,区县级考评权重系数为30%。
  根据考评总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和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重点县财政、水务部门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按不合格处理。
  对绩效考评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重点县财政、水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因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市级以上审计机关和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4月30日废止。

  附
  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
  区县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区(县)

考评

内容

考评

指标

考评说明

区县级自评

市级考评

中央抽查

备 注

(一)

(16分)

1、组织领导

(6分)

1、制定了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得2分。

2、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经本区(县)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得2分。

3、建立了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得2分。

   

以请示、文件、会议纪要等为依据。

2、统计与总结

(4分)

1、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得2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

2、按要求及时报送总结报告,得2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

   

以统计数据、总结报告为依据。

3、信息与宣传

(6分)

1、及时上报重点县建设信息并获市财政局或市水务局采用,得4分。

2、在县级以上媒体有报道,得2分。

   

以正式刊发的信息和报道为依据。

(二)

(34分)

4、申报材料

(8分)

1、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得2分。

2、项目申报材料经市级评审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别得6分、4分、2分。

   

以申请材料报送时间和市级评审结论为依据。

5、工程建设

(12分)

1、按年度建设方案计划进度,如实完成各项建设内容的100%、90%、80%、70%、60%,分别得12分、10分、8分、6分和4分;60%以下不得分。

2、实际建设内容与建设方案不一致的,不得分(经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批准调整的建设内容除外)。

   

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及实际检查情况为依据。

6、项目验收

(4分)

1、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验收,且验收合格,得4分。

2、未按时完成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分。

   

以竣工验收报告和结论为依据。

7、管护机制建设

(6分)

1、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制度的项目超过80%、70%和60%,且运行管护效果良好,分别得6分、4分和2分。

2、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制度的项目不足60%,或运行管护效果较差,不得分。

   

以管护组织建立的相关制度和实际检查情况为依据。

8、农民筹资投劳

(4分)

1、农民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且筹资投劳符合“一事一议”等政策要求,得4分。

2、农民未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或筹资投劳不符合“一事一议”等政策要求,不得分。

   

以农民“一事一议”相关材料为依据。

(三)

(30分)

9、县级资金投入

(6分)

  1、县级财政安排了小型农田水利投入,得4分。

2、县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投入达到中央和市级投入的10%以上,得2分。

   

以各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10、县级资金整合

(14分)

1、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全部落实,得8分。

2、重点县整合资金规模占年度总投资的30%以上、20%以上和10%以上,分别得6分、4分和2分。

3、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未全部落实,本项指标不得分。

   

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项目申报文件、县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11、资金监管

(10分)

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规范,未发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得10分,否则不得分。

   

以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为依据。

(四)

(20分)

12、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10分)

考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6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年新增供水能力2分、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2分、改善灌溉面积2分、增加补灌面积1分、恢复新增和改善排涝面积1分、年新增节水能力2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

13、增加农业生产能力

(10分)

考查增加农业生产能力的2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5分、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5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

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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