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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中央和市财政、水务部门联合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市和区县财政、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四)市和区县财政、水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内容:
  (一)项目组织: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以及组织农民筹资投劳的规范性。
  (三)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县级资金投入与整合,以及资金监管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责对重点县进行绩效考评;根据区县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开展市级自评工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重点县财政、水务部门:开展区县级自评工作;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绩效考评一年一次,重点县财政、水务部门每年3月10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全市重点县绩效考评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形成市级自评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九条 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应当对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市级和区县级考评满分均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1、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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