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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农〔2011〕29号)


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务)局:
  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57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

  附件
  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以及区县、乡镇财政对重点县建设的投入。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的效益情况。
  (二)分级负责。采取自评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突出重点。重点对资金投入和整合、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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