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的机动车辆,包括使用双燃料的机动车辆以及混合动力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等单位应当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