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有封面和目录,并装订成册,附材料电子文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每年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年度建筑节能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核实的基础上,确定补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间对补助项目提出异议的,经调查,该项目确实不符合申报补助项目条件的,取消补助资格。公示期满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确认。
申报项目中节能效应突出的优秀示范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优先推荐申报部、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获得建筑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各区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十三条 获得建筑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要求完善项目资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项目完成通过验收评估,达到示范效果的,市财政局将项目补助资金逐级下拨给项目执行单位。
第十四条 获得建筑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建筑节能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