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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包括: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2.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电转换、照明;

  3.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4.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5.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6.建筑节能65%及以上标准示范;

  7.成熟适用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

  8.绿色建筑。

  项目申请单位及其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能力及良好的资信。

  (四)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研发和推广示范;

  (五)经批准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五条 建筑节能资金申报材料:

  申请建筑节能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填报《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申请表》。

  申请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引导资金项目,应参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纲》编写工作方案。

  申请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引导资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示范示范项目引导资金的项目,应编制《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建筑节能专项技术方案研究;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4.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5.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6.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

  第六条 建筑节能资金采取补助、以奖代补、贴息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

  第七条 市级建筑节能项目的申请单位经各主管部门同意,区属建筑节能项目的申请单位经各区政府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将《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对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和研发和推广示范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推进建筑节能工作需要,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条件成熟的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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