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字〔2010〕2号)
各区财政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规范和加强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苏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培育和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服务体系,提高建筑能效,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8]192号)和《
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的资金。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
本办法所称“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重点支持示范效应显著、节能成效突出的建设节能项目。
第四条 建筑节能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建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包括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助支出,其中,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补助支出,包括安装分项计量装置、数据联网等补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