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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送验人签收:

  使用说明

  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送验的发票进行鉴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的发票为代开发票、货物运输业自开发票、建筑业自开发票、销售不动产自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鉴定时,需填写发票上打印的主管税务机关;
  (2)鉴定结论:在结论中要说明鉴定依据,并明确被鉴定发票为假票或无效发票。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鉴定申请人一份。

  附件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函

      税转〔  〕 号
          :
  在受理普通发票鉴定申请过程中,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送验发票存在违法违章情况,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特将所附的转办单转交你局进行检查,请于收到本转办函三十日内将检查结果反馈我局。
  附: 1.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单
  2.申请人送验的发票复印件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1:
  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单

序号

涉及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涉及发票名称

涉及发票具体情况

备注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发票份数

开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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