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地税机关出具《证明书》时,须在假发票或无效发票的复印件与《证明书》骑缝处分别加盖“假发票”或“无效发票”字样的印章和“发票鉴定专用章”(式样见附件6)。上述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地税机关留存。
如申请鉴定发票的数量巨大,确不便于逐份复印的,可由申请人出具鉴定发票情况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数据),列明被鉴定发票的品种、数量、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如果是已经开具的发票,还要列明受票方名称、开票项目、开票金额和开票日期。经地税机关鉴定并核实汇总表内容,可使用汇总表代替发票复印件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受理鉴定申请后,对当场可以鉴定真伪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对于当场不能鉴定,需要留存申请人提供的待鉴定发票原件的,地税机关应向申请人开具《普通发票鉴定收据》(见附件7)。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申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地地税机关应将普通发票查询途径告知申请人,鼓励申请人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自助查询;或者告知申请人将发票原件送至地税机关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结论印章由市地税局统一刻制。“发票鉴定专用章”由各地税局按统一式样自行刻制,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十四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采取免费方式,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30日废止。
附件: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申请书》
2. 《假发票鉴定章》式样
3.《无效发票鉴定章》式样
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证明书》
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函》
6.《发票鉴定专用章》式样
7.《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收据》
附件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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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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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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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件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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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验发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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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名称
| 发票号码
| 收款方名称
| 开票金额
| 开票日期
|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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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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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验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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