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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地税机关出具《证明书》时,须在假发票或无效发票的复印件与《证明书》骑缝处分别加盖“假发票”或“无效发票”字样的印章和“发票鉴定专用章”(式样见附件6)。上述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地税机关留存。
  如申请鉴定发票的数量巨大,确不便于逐份复印的,可由申请人出具鉴定发票情况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数据),列明被鉴定发票的品种、数量、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如果是已经开具的发票,还要列明受票方名称、开票项目、开票金额和开票日期。经地税机关鉴定并核实汇总表内容,可使用汇总表代替发票复印件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受理鉴定申请后,对当场可以鉴定真伪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对于当场不能鉴定,需要留存申请人提供的待鉴定发票原件的,地税机关应向申请人开具《普通发票鉴定收据》(见附件7)。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申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地地税机关应将普通发票查询途径告知申请人,鼓励申请人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自助查询;或者告知申请人将发票原件送至地税机关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结论印章由市地税局统一刻制。“发票鉴定专用章”由各地税局按统一式样自行刻制,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十四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采取免费方式,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30日废止。

  附件: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申请书》
  2. 《假发票鉴定章》式样
  3.《无效发票鉴定章》式样
  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证明书》
  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函》
  6.《发票鉴定专用章》式样
  7.《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收据》

  附件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联系电话

 

送验人

 

身份证件及号码

 

送验发票情况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名称

发票号码

收款方名称

开票金额

开票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理由

  
 

                       送验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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