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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超市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三、建立和谐共赢的零供关系,维护市场秩序

  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的秩序,促进零售商和供应商平等合作,共同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超市要认真执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发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交易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天津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指导意见》,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对供应商进行不公平交易,严禁以各种名义恶意占压、拖欠货款、收取不合理费用。要建立健全零供双方信息沟通机制,共同构建和谐共赢的零供关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把不稳定因素控制在萌芽状态。

  四、规范促销经营行为,诚实守信经营

  各超市要自觉规范促销活动,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内容。活动期间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超市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不得限制消费者购物的数量和时段。对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以外商品的限量促销活动,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和数量。连锁超市统一促销应当明示各门店促销商品的数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促销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的,以及附加条件等内容的,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促销活动明示的格式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抵触;不得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要建立促销安全责任制。超市主要负责人要对促销活动安全全面负责。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导措施、车辆的停放和疏导措施。要做好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以国家法定假日、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或者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接报后,要由专人负责,及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做好应急准备。

  五、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提高管理人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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