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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超市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超市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津商务流通〔2011〕44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来个别超市发生价格欺诈、食品安全等问题,零供关系矛盾依然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正常的流通秩序,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超市经营活动,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可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全市各类超市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大力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加强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诚信经营,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供货渠道,采购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商品。要建立、落实农药残留监测制度,做好采购商品的有关检验工作。同时,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商品跟踪台账,记录商品采购直至销售全过程的监测数据。要按照进货渠道和商品分类两条线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超市店长是第一责任人。

  要严格落实食品卫生有关规定,超市内进行熟食加工的工作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食品加工区要做好定期消毒。对直接入口的熟食,要采取做好外包装、分类摆放等有效措施。熟食品专区要安装防蝇设施,同时要设立专人监管,防止顾客错放食品。

  二、规范商品价格标识,打击价格欺诈

  各超市要对价格管理工作高度重视,要严格执行《物价法》等有关规定,自觉规范商品价格管理。要加强店内商品价签的监督检查,以店内价格管理工作是否规范为重点。做到价格标识内容齐全,标识内容与实际相符,货签对位。通过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店内商品价格标识。

  各超市要对降价促销商品使用专用标价签或价目表,如实说明降价原因,标明原价和现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以及利用返券(卡)方式、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促销活动。

  超市要建立起价格督察员巡视制度,定期定时对店内商品价签进行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工商等部门加强检查,对发现价格欺诈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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