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机构基础建设工作的意见
(粤办函〔2011〕2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法律援助工作直接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发展,解决好法律援助工作在队伍、经费、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机构基础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结合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办〔2002〕17号)中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精神,规范设置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充实到法律援助工作队伍中,配齐配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推广社会工作者的经验做法等,吸引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参与法律援助事业。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对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二、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依法将法律援助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特别是办案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不断扩宽社会捐资渠道。省财政要继续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扶持力度,推动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协调发展;要继续加大对死刑二审法律援助案件专项经费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与死刑二审案件增长和办案补贴增长相适应的经费拨付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当地财政也要设立死刑法律援助案件专项经费,确保死刑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质量和效率。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设立法律援助经费专户,坚持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能。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挤占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