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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1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13.高校毕业生在校接受孵化并在长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经评审,可给予最高15万元的无偿创业资助。创业资助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

  14.新办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两年内由创业园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政府为其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经营场地;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补贴标准按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的实际房屋租金给予补贴,最高金额每年1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取得国内外专利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可申请专利资助奖励1至5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所在区(开发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15.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3年内可免费参加市人社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免费在长春人才网及中国长春人力资源网站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并发布招聘信息;免费参加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在长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展会;对参加本市以外政府(或经政府批准)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展会的企业,由市财政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可连续补贴三年。

  16.经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每年评选一次,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以及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的园区,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万至5万元的表彰奖励。

  17.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范围,将驻长高校应届毕业生全部纳入见习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增加就业见习基地,将见习基地延伸到社区公共管理服务岗位的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

  18.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就业成功人数,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补贴标准参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9〕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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