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用人单位吸纳毕业年度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认定,可享受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不超过2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以我市上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为基数计算,两项补贴不能同时享受;组织参加岗前培训的,培训费用先由企业从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每人293元的50%比例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相应鉴定费用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所在区(开发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8.市、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创业扶持资金,专门用于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经营跟踪扶持;创业促就业网点购置、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风险补贴、创业启动补助;创业先进表彰;创业促就业政策宣传、创业典型宣传、创业项目介绍经费;大学生创业资助;创业融资担保经费;创业服务“一条龙”工作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经费。
9.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社会组织或开展网上创业就业,经审核,由人社部门为高校毕业生发放《长春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凭《长春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扩大到200万元;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当年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其中:职工总数100人含100人,安置高校毕业生达15%)以上的创业园区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400万元;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具体申请程序、资金来源、贴息等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我市上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为基数计算;对达到年创造经济效益500万元、纳税50万元以上、解决就业100人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可以直接参加相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10.高校毕业生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凭《长春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11.允许高校毕业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小饭店、小旅店、网吧除外)进行注册登记;对以大学生公寓、居民住宅或商住两用的高层建筑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由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高校毕业生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其出资额可自行申报,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对注册资本在50万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各类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认定符合国家、省、市减免税条件的,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