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充分开发利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建和谐长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对到城乡基层就业或服务且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高校毕业生,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在校期间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代为偿还。
2.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可浮动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浮动1至2级。
3.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在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聘)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录(聘)参加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专门项目且服务基层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经认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报考时,免收各项报名和考试费用。
4.列入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专门项目的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应按岗位条件聘用服务基层期满并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自2011年起,到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的,所在单位可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5.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有其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用人单位招用基层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招用1名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所在区(开发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