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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消毒产品、医疗服务、采供血、公共服务场所和饮用水等卫生安全方面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零售、印刷、复制,出版物进口以及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储存以及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餐饮业、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烟草专卖部门。负责对须经本系统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卷烟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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