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内容
围绕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突出抓好六个方面、20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一)落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四项任务。
1.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
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诚信等制度。贯彻落实吉政发〔2010〕11号文件精神,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坚持典型带动,树立标兵企业,用半年时间培育100户典型企业,通过以点带面,推进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2.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责任。各市(州)、县(市、区)要落实政府领导“一岗双责”制度,科学制定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及细则,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县(市、区)主要领导要担任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着力落实解决安全生产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责任,加快建立党政齐抓共管、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3.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责任。按照吉政发〔2010〕2号文件中规定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措施。探索实行行业安全监管员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加强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试行行业专家持证查隐患制度。
4.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继续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落实督办责任,提高督办效率。省安委会办公室及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较大事故挂牌督办;对1周内发生3次较大事故的市(州)发出警示通报;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进行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较大以上事故查处结果将向社会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以及事故后逃逸等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