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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南宁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南宁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区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人事部《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体人字(1996)3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6号〕的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城市运动会(以下简称城运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会(以下简称区运会)等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南宁市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及其管理。

  第三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应当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教练员奖励标准还应当考虑培训运动员(队)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具体评发。

  第四条 运动员名次奖励金额(含税)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在奥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15万、10万、4万、3.5万、3万、2.5万、2万;

  (二)在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1万、0.6万;

  (三)在城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4万、2万、1.5万、0.8万、0.6万、0.5万、0.4万、0.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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