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关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竞赛。
为鼓励更多优秀选手积极参赛,在市级一类竞赛中,近5年内已获得一等奖的选手,不可再报名参加同职业同等级的市级一类技能竞赛活动。
五、竞赛奖励办法
(一)个人奖励
1、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分别设立个人一、二、三等奖,颁发奖状、奖杯和奖金;市级二类竞赛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等学校等单位组织的竞赛活动,可由主办单位自行设立个人奖项。
2、在市级一类和市级二类竞赛(职业等级为三级,且各职业实际参赛人数大于50人)中,获得各职业第一名的选手(在校学生除外),符合有关条件,可被授予“上海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对岗位贡献突出且符合有关条件,同时可申报“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评选;对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符合有关条件,还可被授予“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市级一类竞赛(职业等级为三级,且各职业实际参赛人数大于50人)中获得各职业第一名的,符合有关条件,可被授予“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3、竞赛成绩合格者,在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同时,可直接申报该职业高一等级职业资格鉴定。
4、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竞赛成绩合格且名列前10%或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竞赛成绩合格且名列前5%(晋升比例可由各竞赛主办单位按照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原则自行确定)的选手,符合以下要求,可晋升该职业高一等级职业资格:
(1)晋升后的职业资格等级不超过竞赛前所持该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的两个级别;
(2)晋升后的职业资格等级须在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范围内;
(3)最高晋升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但在校学生参加市级二类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等学校等组织的竞赛,最高晋升到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二)团体奖励
1、市级一类竞赛,根据各职业团体选手的竞赛成绩,设立团体金、银、铜奖。
2、市级二类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等学校等单位组织的竞赛由组织单位自行设立团体奖项。
3、市竞赛组委会对在“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发动和管理操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设立“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优秀组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