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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
  表-5

评 估 内 容

评估

分值

评估方法和标准

评估

结果

大项

中项

小 项

6.

鉴定实施要求

32分

6.2考生资格的复核

考生登记表应完整地反映其基本信息,其中:工作简历、职业培训背景、以往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等需要有原始资料证据

2

抽查考生登记表和原始资料证据。发现问题的不得分。

 

考生登记表原则上不能改动,特殊情况下确需改动的,应有确认章

2

抽查考生登记表和原始资料证据。发现问题的不得分。

 

6.3试卷管理

鉴定试卷申请表的填写应规范、完整

1

抽查申请表单。发现问题不得分。

 

没有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其鉴定试卷应经过有关管理部门审批并有专门的标识

3

抽查有关职业(工种)试卷。发现问题不得分。

 

鉴定试卷的保管应符合有关的保密要求

2

现场检查保管记录。发现问题不得分。

 

鉴定试卷应有符合规定的交接记录

1

查阅交接记录单。发现问题不得分。

 

作废试卷的销毁应有符合规定的记录

1

查阅记录单。发现问题不得分。

 

鉴定试卷的运送、传输应符合有关的保密规定

1

查阅记录单。发现问题不得分。

 

6.4考评人员

考评员应在聘任期内承担鉴定职业的考评工作

2

查阅记录和档案。发现问题不得分。

 

鉴定工作中应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考评小组并采取轮换制

2

抽查相应的记录。发现问题不得分。

 

考评人员的选派须符合回避制度

2

抽查相应的记录。发现问题不得分。

 

应有考评人员工作表现的反馈单表,并按规定及时送到其派出部门

1

抽查反馈单表。没有的不得分。

 

6.5阅卷评分

阅卷评分的差错率控制情况

1

抽查试卷。差错率低于3%的得1分;高于3%的不得分。

 

试卷初评、核分、审校及分数加总等环节应有签字确认

1

抽查试卷。发现问题不得分。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
  表-6

评 估 内 容

评估

分值

评估方法和标准

评估

结果

大项

中项

小 项

6.

鉴定实施要求

32分

6.6督导反馈

应有对质量督导员的工作反馈表单,且能按规定及时地反馈到其派出部门

1

抽查反馈表单。没有反馈的不得分。

 

7.

证书发放要求

2分

7.1信息上报工作

经鉴定合格的考生信息应及时上报证书管理部门,上报的信息应准确无误

2

抽查有关资料。发现问题不得分。

 

8.

能力建设情况

7分

8.1队伍建设

定期组织所(站)管理人员、考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2

查阅有关培训记录。没有的不得分。

 

根据承担的鉴定职业需要,组建专家队伍

2

查阅有关资料。没有的不得分。

 

8.2信息化建设

所(站)应具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的办公自动化条件

2

现场检查。办公自动化条件较差的不得分。

 

所(站)应采用信息网络工具开展鉴定业务工作

1

现场检查。没有使用的不得分。

 

9.

质量监督反馈

10分

9.1责任书

所(站)应主动与上级部门签订质量管理责任书

3

查阅责任书。没有的不得分。

 

责任书应有落实方案,并应有专人负责

5

查阅方案、现场提问。落实情况好的得5分;有方案但落实不力的得2分;无方案的不得分。

 

9.2投诉咨询电话

所(站)应设立和公布专门的投诉咨询电话,并运行良好、反馈及时

2

现场检查。没有的或运行不好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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