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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1〕94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服务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和2010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评估和年度检查对象

  (一)质量评估对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二)年度检查对象:全省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二、主要内容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示范评估)。

  1、合格评估的评估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

  2、示范评估的评估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主要指标有:履行职责、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质量建设的工作措施等。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检查。2010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检查工作纳入合格评估同时进行,本次合格评估结果将作为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换发鉴定许可证的依据。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年度检查。重点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基本设施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1、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办公场地、设备配置、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

  2、工作情况,包括工作目标、内容、进度、业绩、质量及社会效果等。

  三、合格评估和年度检查工作步骤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方案,安排部署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合格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度检查工作。

  (一)合格评估工作采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查自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评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检查小组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自评(4月25日前)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照合格评估工作要求,对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附件1)逐项逐条进行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连同《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登记表》(附件3)、《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其他评估、年度检查材料一并报送批准其设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统一将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2、审查评估(4月26日-5月15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查自评的基础上,采取先材料审核后实地检查的方式,对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基本条件及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评估。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结果为合格。出现否决项或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鉴定工作,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撤销其鉴定资质。逾期未按规定参加合格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视为自动放弃鉴定资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将其列为不合格:1、不鉴定发证;2、伪造证书信息;3、超范围鉴定;4、无标准鉴定;5、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试题泄露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6、无专职工作人员,各职业(工种)考评员不足3人;7、设施设备不能与开展鉴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相适应,各职业(工种)的鉴定场地面积及设备数量不能同时容纳10个人的鉴定;8、出现擅自调整试卷内容,阅卷评分失误等情况,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

  3、实地检查(5月25日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各市县合格评估工作情况,组织若干检查小组对全省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检查分组和时间另行通知。

  4、公布评估结果及换发许可证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地检查结束,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反馈意见,通过公众媒体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评估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名单及其鉴定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并为其更换新的鉴定许可证件。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换发许可证件统一于2011年6月至7月份到省政府政务大厅二楼9号窗口集中办理,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年度检查

  1、自查评估。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认真对照《海南省2010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年度评估表》(附件4)开展自查评估工作,连同自查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上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年度检查材料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2、年度检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省厅实地检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检查小组将结合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合格评估工作,对各市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年度评估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四、示范评估的工作步骤

  (一)申报示范评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综合汇总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情况,凡合格评估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均可推荐其申报示范评估。申报示范评估的,要按照示范评估标准和工作要求,认真整理材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通过后上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示范评估

  示范评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示范评估工作组,根据《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简称示范评估表,附件2),于2011年6月到7月对参加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五、工作要求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工作协调。

  (二)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据有效的文件资料、统计报表、业务原始记录,实事求是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合格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度检查工作。对在评估或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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