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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中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中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教委财〔2011〕27号)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进一步规范高中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中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范围

  按照设立收费项目确有必要的原则,明确高中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范围。

  明确高中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为:教学、代收、生活三大类17项,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今后根据教学生活需要,结合财政投入和物价变化状况,对高中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定期发布、动态管理制度。

  二、规范高中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1.高中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

  服务的过程中谋取私利,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侵害学生利益。确有折扣,应按实进入学校账户,与学生据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课本和作业本费、课外教育活动费、卫生保健费在学期结束时结算,由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学校在收取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时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2.各区县教育、物价部门应在本通知规定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高中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在区县收费标准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如:学生订阅报刊数量),学校事先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报区县教育、物价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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