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依法从重、从严、从快处罚。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工整改(或关闭使用)。
(五)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四、信息报送。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应于每周五下午15:00前,将《安全生产整治情况统计表》报送至施工安全管理处;于每月1日前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统计表》报送至施工安全管理处。各区房管局、各房管单位应于每周五下午15:00前将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小结报送至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联系人:施工安全管理处 魏巍 59958843 59958844(传真)
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张宝超 59958599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安全生产整治情况统计表
单位
|
| 统计截止时间
|
|
检查工地
数量(项次)
| 发现隐患条数
| 整改隐患条数
| 限期整改
工地数量
| 停工整改
工地数量
|
|
|
|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