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
(四)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得分排序第一的为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全部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由招标人按照评标得分高低顺序依次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新的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测绘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立项批准部门的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检查、稽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二)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三)受理并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四)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在开标后的5日内,可以向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做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对串通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不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等缺乏诚信的投标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记入投标人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或者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对属于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