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人单位的员工;
(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一)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三)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四)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在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前提下,要求投标人书面补正;
(五)招标文件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六)测绘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1至3个中标候选人;
(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印鉴)的;
(四)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一)未按规定在投标文件规定截止之日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