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函;
(二)投标总报价和分项报价;
(三)项目实施的进度安排;
(四)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等情况;
(五)商务条款和技术偏差表;
(六)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中标后拟将中标项目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的部位、工程量及接受分包单位的测绘资质。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失效或者租借的测绘资质证书投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部门参加,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全省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库,并纳入省政务大厅评标专家库管理,作为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选聘的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测绘师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选聘的测绘项目评标专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任证书。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中测绘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从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与测绘项目评标的专家名单应当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