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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1]9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2010年9月至11月,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8号)的要求,我省开展了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2011年3月21日,环保部以环办函[2011]304号下发了《关于2010年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按照《通报》的要求及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去年在我省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及要求,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发现的问题

  (一)化工石化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现象较突出。

  在检查的177家企业中,发现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比例较高。集中表现在:一是化学品储罐未建围堰或围堰不规范。二是围堰与雨水渠连通,事故状态下无法有效杜绝污染物排入外环境。三是未建设事故应急池,或事故池不规范,无法收集事故废水。四是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有居民点,甚至仅一墙之隔,威胁群众的身体健康。五是企业选址不当,建在防洪区,洪水期间存在环境污染隐患。六是雨污分流不完善,初期雨水未有效收集。

  (二)少数企业存在不履行环评手续及环保“三同时”等环境违法行为。

  按规定,厂内自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设施需履行环评手续,但有的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装置和柴油碱渣厂内综合利用装置等均未履行环评手续。部分企业逾期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三)少数企业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或超标排放的现象。

  有的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现场采样COD和氨氮超标,生产区跑冒滴漏较严重,出水COD和氨氮超标。

  (四)部分企业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

  一是部分企业的危险废物转移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置;二是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符合规定。

  (五)个别水源保护地存在亟待搬迁的化工石化企业。

  有的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地的化工石化企业,在当地政府的努力下,虽已经关停拆除部分设备并开始实施搬迁,但有的企业依然在正常生产,至今尚无具体时间表。

  (六)部门联动机制亟待建立。

  有些沿江沿河建立的危化品码头、油码头对下游取水口构成威胁。仅靠环保部门一家的执法力量无法根本改变现状。

  (七)部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不规范,有待完善。

  有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只有常规条例,未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措施,无针对性和操作性;有的环境应急预案过于简单,不具备实用性和操作性。国家目前正在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规范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各级环保部门应尽快组织企业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的培训、学习。

  (八)部分企业存在突出环境安全隐患。

  部分企业废水存在超标排放现象,未建成规范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成品露天堆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废水处理沉淀池围堰偏低,并存在严重溢流和废水超标排放问题。部分企业不仅未制定应急预案,而且事故应急池和清净污水措施都未落实,危险存储区及生产区安全防护措施也都未到位,存在较严重环境污染隐患。

  二、措施及要求

  针对以上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环境污染隐患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一)建立风险源的基础数据库和动态管理体系。

  一是要督促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进行整改,并完善应急预案。当地政府要督促位于饮用水源地的企业加快搬迁进度,按时间要求搬迁,对位于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点加紧搬迁,减少环境纠纷;二是要继续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动态档案管理制度,防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警体系,建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

  (二)继续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整治,进一步提高监控能力。

  一是要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严格执行水源保护地划分规定,彻底清理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全面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隐患,确保饮用水安全;二是要利用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及实时视频,在部分区环保局建设监控分中心,对已建的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进行整合改造和系统升级,全方位电子监控环境安全。

  (三)加强环境监管,严把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关。

  一是要加大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力度。组织开展重点工业园区专项执法检查,坚决九纠正工业园区及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二是要组织开展化工石化和重金属企业危险废物专项整治,防范因危险废物处置不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三是要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废水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处罚,视情况停产或限期治理。对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和转移联单不规范的企业依法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是要严格控制环境敏感区的化工石化新建项目,对于沿江、沿河新建化工石化项目,严格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中风险评价环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从选址合法合理性、化工企业集中入园等方面严把环评关,对建设项目违法的企业要求限期补办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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