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
(2011年4月6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的保护、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开展科普、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设施及良好生态环境的绿地和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管理。
第四条 银川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管理工作。各公园设立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
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文化、文物、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园土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公园需要进行改造建设的,改造方案应当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公园内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不得任意砍伐和破坏。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等级质量标准对树木、花草、绿化设施进行养护管理并实现达标。
第九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湖泊等水体的保护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水体进行围堵、填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