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6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儒贵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园内设置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的规划布局,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经营者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举办者应当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由公园管理单位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
三、第二十条第七项修改为:“擅自营火、宿营、游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