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部分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文),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1年部分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明确如下:
一、2011年1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2日。
二、2011年2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4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4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4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5日。
三、2011年4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2日。
四、2011年5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6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6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6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9日。
五、2011年6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0日。
六、2011年9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