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卫生局关于明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几点要求的通知
(洪卫农卫字〔2010〕18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
为认真贯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力和社保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财社[2010]16号)、省人力和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143号)和全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会精神,现就国家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简称新农合)报销范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服务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和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事项进行再次明确如下:
一、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即参合农民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报销比例在原定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15%,由新农合基金补偿,最高比例控制在95%以内,其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乡镇中心卫生院的药事服务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新农合统筹地区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药事服务费暂按参保人员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总量的15%,通过购买服务转换机制的方式,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即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参合农民,按其住院医疗费用中基本药物使用总额的15%逐月补偿,由新农合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逐月拨付到试点医疗机构。
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把握时间节点,严格执行基药使用比例,全力推进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一是必须在2010年5月10至14日内试点中心卫生院熟悉网上基本药物采购系统,遴选本院采购目录,原则上从中标的3家配送企业中遴选1家作为本单位基本药物的配送企业;二是必须在5月14日至21日内,试点中心卫生院与中标的配送企业签订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合同必须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三是从5月25日起,全市试点乡镇中心卫生院统一正式执行网上采购基本药物。这里要特别强调,试点中心卫生院不得以库存量大、采购困难等为由,有意拖延规定的采购执行时间;四是按照《江西省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试点中心卫生院配备的基本药物品种数量不得低于国家基本药物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95%。使用目录外的药品须经省政府批准,且品种数量和销售额不得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30%,目录外药品也必须执行现行全省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目录,并实行网上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