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政策宣传,抓好网点指导管理。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并切实加强对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和回收网点的指导管理,及时解决相关问题。要督导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划区所辖的市县设立分公司或回收网点,原则上每个市县应设1个回收点,以方便车主交售报废机动车。各回收企业(含回收分公司或回收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向属地商务部门和省商务厅报告备案。
(二)切实加强对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的报废监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营运车辆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报废监管,严禁报废车、改装车或经营期满退市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对于新开线路、新增运力或更新车辆的,必须投放新车营运。对于经营期限届满申请重新许可或在经营期限内申请置换新车的,如旧车已达到强制报废期限,运输经营者必须将旧车送至符合资质的回收企业拆解报废,凭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相关规定的材料,方可申请重新许可或申办新车营运证;如旧车尚未达到报废期限,运输经营者必须书面保证每年在原许可机关备案一次,如实报告旧车流向情况,直至将该车辆送交到有资质的回收企业拆解报废为止。如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交通运管部门应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进行年检,并不予办理旧车交易过户手续,情节严重的,追究原运输经营者的责任。
(三)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查处报废车乱拆乱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各类固定的交易市场及城乡结合部周边有形无形市场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用“五大总成”( 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 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的企业或个人,应按规定予以罚没。对城乡结合部的非法回收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点,要坚决查封和取缔。
(四)强化机动车报废管理,遏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制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按规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严格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出具注销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要进一步加大路面查处报废汽车的力度,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并依法收缴报废机动车。同时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将收缴的报废机动车登记造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后交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理,并将所得款项及时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