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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公安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报废机动车监管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报废机动车监管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商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等五部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去年我省曾以琼商务建[2010]71号文印发了《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但在实施过程仍存在一些不够明确的事项,为更有效地加强和规范我省报废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建立有序的市场管理秩序,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报废机动车无序回收拆解造成的二次污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废机动车和拼装车定义
  (一)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以及车辆损坏无法修复经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报废的机动车。
  (二)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简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二、禁止将报废机动车和拼装车辆出售、赠予、竞价出售、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无报废机动车回收资格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报废机动车是一种特殊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废机动车(包括拼装机动车)不得出售、赠予、竞价出售、拍卖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无报废机动车回收资格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我国对报废机动车已实行特殊管理的相关规定,我省已明确报废机动车只能由依法设立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专业回收拆解、综合利用,即报废机动车只能由我省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专业处理。拍卖企业如遇有单位及个人委托拍卖的相关事宜,应予拒绝,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强化政府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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