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办〔201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从2012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结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为做好过渡期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缴纳2011年社保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医疗保险费时,调整为仅缴纳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半年的医疗保险费。待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政策出台后,参保人再按照规定缴纳2012年1月至12月的费用。
(二)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调整为按照两档的标准,由参保人自由选择缴费,不再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包括学生)。
一档:每人每年缴纳30元(本次缴纳半年费用为15元;)
二档:每人每年缴纳120元(本次缴纳半年费用为60元)。
参保人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家庭的参保人(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年人除外)统一按照一个档次标准缴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年人按照二档的标准由财政和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调整报销比例
根据参保人缴费标准和医疗机构级别,其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如下比例报销。
一档:一级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45%,非定点医疗机构为40%。
二档:一级医疗机构为75%,二级医疗机构为65%,三级医疗机构为55%,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
门诊特定病种、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不变。
三、调整报销限额
参保人年度累计可报销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限额(含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应支付的限额)为:
按一档标准缴费的8万元;按二档标准缴费的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