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三旧”改造范围内,按照《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的要求列入年度实施计划、且改造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三旧”改造项目,其国有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行改造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办理协议出让、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办理协议出让,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协议出让程序
“三旧”改造以协议方式出让供地的,要坚持“规范操作、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 申请
1、申请条件。“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在改造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符合相应条件:
(1) 自行改造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或者改造范围内有多个地块,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申请;
(2) 收购改造的,市场主体与其他土地权利人签订收购协议,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后,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并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
(3) 旧村庄改造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4) 需要完善历史不规范用地手续的,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2、提交材料。申请人以“三旧”改造项目为单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书;
(2)土地权属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授权委托书;
(4)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 《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有效证件及地上物产权证明(市场主体收购改造的需提供收购变更后的土地证及地上物交易证明;集体土地转国有改造的需提供转用批文;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需提供完善批文);
(6)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
(7) 建设用地预审批文;
(8) 发改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9)“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和市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
(10)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