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三旧”项目实际改造范围,提出“三旧”改造地块规划条件,明确应承担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面积、位置、范围和其他具体要求。
“三旧”改造方案应当按照“公共服务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明确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开发时序。
第九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物价、房管、旧城等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按行政职能分工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资金核定、移交、确权等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通过公开出让的“三旧”改造项目,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按照出让时确定的规划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三旧”办负责解释。
附表:
“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预留比例换算表
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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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项目改造前总用地面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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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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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容积率 ≤4.5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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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容积率 ≤4.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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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容积率 ≤3.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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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容积率 ≤3.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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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容积率 ≤2.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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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2.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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