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汕府办〔201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细则(试行)》、《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收益分配规定(试行)》、《汕头市“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操作办法(试行)》和《汕头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办法(试行)》四个配套文件业经十二届第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
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解决因“三旧”改造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带来的人口增量和城市公共配套设施需求问题,实现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环境品质的宜居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旧”改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适用本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以下简称“三旧”改造项目)。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及南澳县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三旧”改造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应坚持 “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统一落实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原则,科学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第三条 “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对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汕头市城镇中小学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等规定要求所应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和市政公用(含市政基础设施)等设施。
第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按比例预留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规划确定容积率上限为4.5的,按照项目改造前总用地面积的23%预留。其中因规划需要预留的城市道路、区间道路、绿化带和公共绿地占用“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的,三旧改造主体(产权单位)必须服从规划,但该部分用地可计入所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面积。同时,其他应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贯彻“应配尽配”的原则落实配套。如公共配套用地超出总用地面积的23%部分,按原土地用途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容积率低于4.5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的规模比例相应核减,容积率及公共服务设施预留指标对应关系按《“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预留比例换算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