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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升降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升降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办函〔2011〕18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升降级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升降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考核管理,强化激励效果,根据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关于建立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升降级制度的要求和《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在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中的得分情况,对各园区实施升降级;省对各园区的考核评价采取统一考核、分类评比的方式进行,按照示范园和非示范园两种类型分别确定考评排名及等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园,是指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中标园(即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本办法所称非示范园,是指除示范园外其他经省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四条 在省组织的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中已达标但排名最后1名的示范园和排名最后两名的非示范园,由省政府给予黄牌警告,并在全省通报。

  第五条 示范园在省组织的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资格并在全省通报:

  (一)考评不达标;

  (二)连续两年考评在示范园中排名最后1名。

  第六条 非示范园在省组织的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资格并在全省通报:

  (一)考评不达标;

  (二)连续两次考评在非示范园中排名最后两名。

  第七条 取消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资格,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发文明确;取消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资格,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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