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施工单位应针对地下管线特性,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建立应急响应机制,配备应急抢险队伍和装备。施工现场造成地下管线破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同时配合抢险维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五、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方案和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措施,并提出审查意见。在涉及地下管线施工时应进行旁站监理,并作好监理记录。发现存在危及管线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凡涉及地面开挖和线路整理迁移可能损害管线设施的,必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由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配合施工单位采取处置措施进行变更迁移后再进行施工。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组织专门力量实施巡查,发现有涉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项目应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监护,当发现地下管线资料标注不详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暂停施工,并与施工单位达成地下管线安全施工方案调整后方可继续施工。凡涉及市政燃气设施改动的,需由燃气经营单位提出改动方案,报市住建委燃气热力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改动方案应符合规划要求,明确安全施工要求及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供气的措施。凡未进行现场监护导致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的,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七、各区、县(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执法部门应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范围,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施工过程中由于地下管线破坏造成的安全事故。
附件:《拟建工程项目周边环境调查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拟建工程项目周边环境调查表
基本情况
| 名称、数量、埋深、
位置、尺寸等
| 是否向设计、
施工等单位
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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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上)
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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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邻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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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构筑物(含边坡、挡墙、地下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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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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