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1]42号)
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市轨道集团、市拆迁办、市建设执法支队,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房产建设局、市城建投资集团公司、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市燃气热力局,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区重点办,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燃气供应企业及在长各管线权属单位:
为深刻吸取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我市燃气、电力、热力、输油、输气等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管线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生活有序正常,特制定以下工作要求,请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凡需要进行土方开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之规定,须及时向设计、施工等单位提供《拟建工程项目周边环境调查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情况交底,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明各类地下管线的类型、埋深、位置、尺寸。
因未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不全面导致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供气、供电、供热、供水、通讯等地下设施资料,以及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的各类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方案。对于未报送相关资料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具体报送流程及相关要求市住建委将另行行文作具体规定,以利实施。
三、建设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方案并报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各类地下设施运行安全。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现地下管线存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重新探测,实施人工探挖。施工单位未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或者对安全防护措施执行不力导致地下管线被破坏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