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附属工程、分部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建筑的附属工程提供对应主体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放线回单;市政公用工程的附属工程提供对应主体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部工程提供对应主体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小区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放线回单、经审批的规划总图即可)。
2、依法确定了施工企业,完成施工合同备案。
3、依法确定了监理企业,完成监理合同备案(已包含在对应主体监理合同范围的,只需提供对应主体监理合同备案资料)。
4、已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察注册手续。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且完成备案(土石方工程无须提供)。
6、消防工程应提供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电梯工程应提供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意见。
7、提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承诺。
8、施工现场符合开工条件且未开工。
四、附属工程、分部工程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施工企业编制分部工程、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质量、安全的保障措施,工程监理企业应加强对附属工程、分部工程的监理力度。
五、附属工程、分部工程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等部门监管。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动,协调一致,结合附属工程、分部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配套措施,确保附属工程、分部工程的监管到位。委建设市场处在核发施工许可时既要严格把关,又要针对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核发规程;市建设工程招标办要制定附属工程、分部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具体规则;质监、安监部门要对应制定简明且易操作的质安注册、现场监管规则;行政执法局要加大对违法施工的附属工程、分部工程的查处力度。
七、建设单位应尽可能将附属工程、分部工程采用总承包模式发包,减少各子项工程的衔接协调及管理难度,确须单独发包的附属工程、分部工程,建设业主应主动申报施工许可,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自觉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附属工程、分部工程建设的现场管理,确保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