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分部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1]114号)
委属各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市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接受监管,但在与主体工程密切相关的附属工程、分部工程方面,陆续出现规避招投标、违法施工的现象,影响了工程整体质量,局部还形成安全隐患。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分部工程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根据《
建筑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精细化管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项目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分项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二、国家提倡对建设工程实施总承包。包含在总包范围内的附属工程和分部工程,由建设单位依照程序按总包范围一并申领施工许可,无须单独申报;未包含在总包范围内且属于以下内容的应单独申领施工许可:
1、房屋建筑的附属工程:在限额以上(即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下同)的小区内道路工程、绿化和园林工程、护坡工程等;
2、市政公用工程的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配套的、限额以上的给排水工程、绿化和环境工程、交通设施工程、路灯工程、燃气热力工程等。
3、房屋建筑的分部工程:与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有直接关联的且属限额以上的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和网架结构等按照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能够独立组织设计、施工的专业技术性工程(基础工程因与主体工程结构密不可分,属主体工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