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调研,及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七)做好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区域交流与合作,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区域标准化工作;
(八)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管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申报;
(九)每年组织召开两次以上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十)做好换届筹备、推荐专家等业务工作;
(十一)完成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旅游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十二条 旅游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旅游业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申请全国旅游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国家标准;
(二)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旅游行业内统一技术要求的,可逐级上报申请全国旅游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行业标准;
(三)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涉旅业态内统一技术要求的,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起草并上报、申请制定相应的省级地方标准;
(四)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相关指导性技术文件。企业可以将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企业标准。
(五)鼓励旅游及相关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 旅游业地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根据旅游业标准化发展规划、旅游业标准体系表,结合全市旅游业发展实际需要提出。
第十四条 旅游地方标准在立项前,旅游管理部门(或申请立项企业)应书面征求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拟制定修订标准的名称、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省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由省质监局会商省旅游局后立项。
第十五条 旅游业标准的制、修订应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GB/T1),并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旅游标准化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