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 年)
申报企业(盖章) 所在区域:
市、区
基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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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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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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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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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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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
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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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企业
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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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
文化产业
主管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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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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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
人民政府
(管委会)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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