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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洪卫医妇字〔2010〕81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管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其申领、发放、签发和使用,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卫妇社发[2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卫生局不再向医疗保健机构直接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到所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各县区卫生局要加强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可委托本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要明确受委托单位的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并将有关情况报我局备案。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运输、存放、领取等具体事宜委托市妇幼保健所承办,被委托单位要完善规章制度,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管理工作情况。

  二、实行市、县(区)、医疗保健机构的三级发放制度。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由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向省卫生厅统一申领、发放和保管;各县(区)按要求统一向市妇幼保健所申领;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接生数量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申领。市妇幼保健所每年将按照各县(区)上一年度申领计划(附表1)确定各县(区)本年度《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数量,申领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各县(区)上一年度活产数的120%。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建立发放登记制度,统一使用省卫生厅制订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要建立订购、发放台帐,详细登录证件号码及发放地区,留存领取人签字和联系电话;各签发机构应按证件编号先后顺序使用,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上做好编码登记、保管和签发,所记录的信息要求完整、准确,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三、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规范《出生医学证明》运输和存放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证件的领用和保管,做到证章分开管理,管理人员名单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废证,应作报废处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与编号应当登记,并逐级移交至省卫生厅集中销毁,报废数量与原因应当报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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