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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穗经贸函〔2009〕410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

  根据商务部和省经贸委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最近我委印发了《关于做好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穗经贸函〔2009〕320号)。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

  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要求经贸部门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地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是加强再生资源行业管理的基础工作。今年国家对增值税征收出台了新的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其中要求申请返还的企业必须取得商务部门的备案证明。因此,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备案工作。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省经贸委的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均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印章统一规范,各区、县级市应刻制“xxx经贸(发)局再生资源备案专用章”。如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企业应及时通报备案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其备案登记证明亦自动失效,经贸部门应督促经营者缴回备案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经贸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证明。

  三、要及时上报本辖区的备案情况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应在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将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附件1、附件2)报我委特种商业处(汇总表excel电子版发至jmwtzsyc@gz.gov.cn)。我委汇总后将及时上报省经贸委,定期上网公告。目前,仍然未把本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详见附件3)上报我委特种商业处的,请务必于6月4日前上报。

  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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