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不开具或未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散装酒经营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
(三)对不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标识内容不清,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等相关要求的散装酒经营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四)对经营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散装酒,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散装酒,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销售过期、变质散装酒的经营者,分别按照《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和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或向未成年人销售散装酒的经营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六)从事散装酒经营的经营者违反上述卫生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吊销其酒类零售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应建议质监、工商、卫生部门按照《
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协调沟通
1、各区、县级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散装酒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意识,迅速开展散装酒市场经营行为的摸底检查工作,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始终坚持把酒类消费安全放在酒管工作的首要位置,切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