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散装酒的经营场地要符合食品的卫生要求,配备清洗水池、消毒等卫生设施,盛装器具应有专用的搁架,并定期消毒。
(二)散装酒应由专人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灌装服务。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三)散装酒盛装容器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四)经营者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一次性使用的散装酒盛器,经营者不得提供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回收瓶等盛器。
(五)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散装酒盛器必须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即酒类产品的标识应当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采用的质量标准、质量等级、主要原料及配料、容量、酒精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并标明开启日期及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国家规定应当标明产品保质期限的酒类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明。
(六)经营者销售散装酒类不得将不同包装、不同批次的酒类混合销售,禁止私自加工兑制散装酒,不得出售自制的各种保健酒和浸泡的药酒。
(七)散装酒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八)从事散装酒经营储运须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九)从事散装酒经营的经营者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一是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是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是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是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十)从事散装酒经营的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查处力度
(一)对未取得《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从事散装酒经营的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酒类产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经营酒类产品货值金额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批发酒类或从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的,责令改正,并处于五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