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随附单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酒类生产、批发企业:
根据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运发〔2006〕102号)及省经贸委《广东省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为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产品流入市场,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把《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落到实处,现将开展酒类流通随附单专项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是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一项基础制度。《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完善经营许可证、流通溯源、诚信经营等酒类日常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确保酒类市场稳步有序发展。
二、检查要求
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总体要求是:将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依照《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提供《随附单》;酒类批发经营者进货时必须索取《随附单》,出货时必须开具《随附单》,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必须索取《随附单》,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我市自实施随附单制度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不申领、不续领,领而不用以及未建立随附单台帐的情况。请广大酒类生产、批发企业站在维护正常的酒类市场流通秩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负责的精神,克服麻痹、畏难情绪,自觉全面贯彻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三、检查方式
本次《酒类流通随附单》米酒专项检查采取企业自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6月1日至12月底分两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6月1日-7月底为企业自查整改阶段。各酒类批发企业对《随附单》使用情况进行自清自查,对照有关规定,制定整改措施,查漏补缺,认真履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未申领《随附单》的企业要及时前往广州市酒类行业协会(仓边路77号二楼)申领;申领后未填写使用的要严格按照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省经贸委《广东省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办法》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使用并建立规范的《随附单》台帐,以备查阅。